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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许可项目

    2017-01-1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通知要求、国务院审改办确定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各省辖市邮政管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如下: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国家邮政局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企业  
2 国家邮政局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五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  
3 国家邮政局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二条,“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企业  
4 国家邮政局 纪念邮票图案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企业  
5 国家邮政局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6 国家邮政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  
7 国家邮政局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1112日国务院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 国家邮政局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55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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