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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局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场地使用证明进行规范

    2017-01-12

  《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要具备面积适宜、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结合河南实际情况,河南省局通过调研,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场地使用证明”进行了规范。

  目前一部分快递企业使用的分拨场地是钢筋结构的大跨度车间,其中有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设计,也没有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快递企业租用的分拨场地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存在重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还经常被消防部门处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的快递企业租用分拨场地不查验产权证明材料被蒙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鉴于以上情况,为保障快递企业的自身利益,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河南省局和市场监管处根据局领导要求多次深入快递企业进行调研,征求快递企业意见,对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需提供的“场地使用证明”的内容作了统一要求,要求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规范的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场地属自有的永久性建筑,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二是生产经营场地属租用的永久性建筑,应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和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三是生产经营场地属自有的非永久性建筑,应提供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四是生产经营场地属租用的非永久性建筑,应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所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五是快递企业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若不具备以上要求,要尽量设法补齐或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要求。2009年10月1日以后自建或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都应具备以上证明材料。2009年10月1日之后凡新建分拨处理场地,其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通过以上规范,从源头上加强了快递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和管理,快递企业普遍反映这种规范要求既必要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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