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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省政府、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相关领导就《河南省邮政条例》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3-06-20
  1、问:原《条例》是2005年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时隔7年,为什么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王四川:原《条例》是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邮政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邮政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的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着新的形势,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邮政体制改革的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启动邮政体制改革,要求邮政实现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由于邮政实行了政企分开和改革邮政管理体制,因此在邮政政企合一体制框架下制定的原《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需要在法的层面上进行调整。
  二是邮政法制统一的需要。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在加强政府监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原邮政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原则,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三是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中原经济区建设对我省的邮政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邮政自身优势,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服务“三农”,加快建设具有全国性的快递集散中心等。修订《条例》正是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有效的邮政法制保障。
  2、问: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与原《条例》相比,有哪些特点?
  王四川: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6章45条增加为7章6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与保障、快递业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条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责任;规范了省、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了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行为;规范了社会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了企业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条例》将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增加了快递业务一章,建立了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就促进快递企业发展、明确快递企业的责任、义务,规范快递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就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义务,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扶持,邮政企业服务行为规范,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新的规范要求,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三是加强了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在确保邮件及时有效传递和通信与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四是明确了省、市两级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邮政工作的领导、促进邮政业发展的责任。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更丰富,体例上更完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市场主体责任义务的规定更明确,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有力。《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在保障邮政通信安全、规范邮政和快递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邮政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问:《条例》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是如何规范邮政管理部门行为的?
  王四川:《条例》从三个方面对邮政管理部门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还要负责服务水平和质量的监督,依法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完善社会监督,受理用户申诉和举报并依法查处,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服务质量情况。二是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以及经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等。三是规定了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等。通过这些规定,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提高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事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4、问:什么是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条例》对邮政服务进行了哪些规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海福: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十四条还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邮政企业的社会责任,对邮政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规定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是邮政企业的法定义务。《条例》对邮政服务的规范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二是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三是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频次、寄递时限及服务规范;四是将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五是对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义务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等。
  下一步,全省各级邮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长抓不懈地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工作 。针对《条例》对邮政服务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来满足社会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用邮需求;通过以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树立和维护河南邮政的品牌形象,创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
  5、问:这次《条例》修订对邮政企业服务“三农”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邮政企业是如何为“三农”服务的?
  杨海福:这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邮政服务“三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在总则第十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利用邮政网络,积极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在农村开展物流配送、金融助农等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2005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都对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十年来,河南邮政始终都围绕着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邮政服务“三农”作为重中之重,在不断深化邮政改革、加快推进邮政物流专业化经营的同时,坚持开展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建立起“三农”服务网点,并逐步拓展经营范围,开展了农资、物流、邮政金融、集邮、报刊、电子商务等各项邮政业务。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繁荣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河南邮政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村邮站、邮政连锁超市、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打造邮政社会综合服务平台。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村邮站3.8万个、连锁超市、百全直营店、村级三农服务站以及市、县邮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9500多个,建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邮政服务网络。2010年以来,河南邮政还在79个市、县建起100块邮政万亩示范方,在农民投入不增的前提下,均实现增产。正在河南全力推进的“村邮站”,最终将建成集“邮件转接、农资生活消费品销售、代收代付、农技服务、金融服务、文化服务”的“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如今,河南邮政物流通过开展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的连锁配送业务,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已成为农村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金融通过开展小额贷款、代缴农电费、代发农民补贴、助农取款等业务,提高了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河南邮政通过与农技推广部门的合作,提高了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
  通过地方立法,把河南邮政服务“三农”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河南邮政更好地服务“三农”,进一步提高农村的邮政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助于河南邮政长效、持续地服务“三农”工作。
  6、问:这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快递业务”的相关内容,对快递经营行为的规范主要有哪些?对邮政市场、快递业务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丁平: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快递业务”一章。其中对快递经营行为的规范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予以系统化,强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包括不得以转包、分包、加盟等形式授权、委托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业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二是要求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快递封装、快递运单等国家标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对广大用户高度关注的快递企业放假休息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提供快递业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七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理未处理的快件。”四是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的部分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要求用户验视外包装后签收,外包装破损的,应当允许用户验视内件后再签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无着快件等。
  在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上,《条例》对我国《邮政法》的规定做了很好的承接。一是根据《邮政法》修正案和2012年邮政体制深化改革的成果,赋予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邮政管理的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中,调整了内容,规定了省及省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对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审核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细化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三是限定了扶持和保障发展的措施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如邮政企业依法无偿或者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专用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邮政企业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品等。并对上述规定设置了罚则。
  7、问:《条例》对用户使用邮政、快递业务时,在如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丁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条例》根据我国《宪法》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强调了邮件、快件和汇款以及公民使用邮政、快件的信息受法律保护外,重点对用户用邮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条例》总则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一是用户在签收邮件、快件时的验视权利。《条例》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工作人员投交给据邮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验视确认邮(快)件外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外包装破损的,可以要求开拆验视;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详情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详情单上注明原因、时间并签名,解决了邮(快)件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的问题。二是规定了邮件、快件代收人的责任。代收代投邮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代收代投邮件的单位和个人因过错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完善了邮件到达代收点后的责任问题。三是规定了用户发生纠纷时进行投诉、申诉的途径。《条例》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用用户的监督和投诉并认真处理;用户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等。四是规定了邮件、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条例》规定,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邮政、快件企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问:用户在使用邮政、快递服务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运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丁平:无论是邮政企业,还是快递企业,都是以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寄递为广大用户提供服务的。对于用户来讲,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注重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寄范围、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的信封、明信片,以保证邮件安全顺利寄递。法律设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用户选择快递服务时,要选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双证”齐全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快递企业;用户使用快递业务时,应当对快递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注意快递运单背面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丢失、损毁赔偿的约定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快递企业或者不同的寄递方式。收到邮件、快件时,要注意验视的问题。最好还要及时查询邮件或者快件的寄递状态,出现问题及时投诉、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问:《条例》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促进邮政业发展责任方面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胡五岳:邮政是关系国家主权、国家信息安全、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扶持邮政业发展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工作的领导,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相关工作。
  二是进一步推进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现代公共邮政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村邮站服务人员适当补助。
  三是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在农村开展物流配送、金融助农等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是进一步加大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力度。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条例》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服务与保障”中全面增加了相关保障制度和措施,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等。
  10、问:在《条例》的贯彻落实上,省政府有什么要求和部署?
  胡五岳:《条例》是我省推进邮政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河南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主体,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使《条例》走进社会,走进社区,走进企业,做到社会公众能够清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熟知《条例》的基本规定。通过各方面的学习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邮政工作的共识和合力,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条例》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了邮政管理体制,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和支持邮政行业发展的责任,确立了促进邮政事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正确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按照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相关配套措施、具体规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依法保障好公民的基本邮政权益和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配合省人大在《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三是结合《条例》实施推进我省邮政事业再上新台阶。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着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职责,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规范邮政管理和服务,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升邮政发展动力。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进一步加大普遍服务保障力度、推进邮政主业改革持续深化结合起来,推进我省公共邮政服务均等化进程;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促进邮政业转型升级;与依法开展行业监督监管、正确履行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职责结合起来,促进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转自: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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